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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產知識

房地合一稅 2.0:持有幾年、稅率幾成,以及自住 400 萬免稅額的六年門檻

更新於 岳虎

四個級距,寫在法條裡

依〈所得稅法〉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,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、土地,其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適用下列稅率:

  • 持有 2 年以內:稅率 45%

  • 超過 2 年、未逾 5 年:稅率 35%

  • 超過 5 年、未逾 10 年:稅率 20%

  • 超過 10 年:稅率 15%

注意這是分段的「級距」而不是累進——持有 2 年又 1 天,全部所得適用 35%,不是前 2 年 45%、之後 35%。所以在期間交界前後幾天成交,稅負差距可能很大,這件事值得在排定交屋日時一起想。

20% 的特殊情形

另有幾種情況,即使持有期間短,也適用 20% 稅率,包括因非自願因素(例如調職、非自願離職)出售,以及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出售等。這些屬於例外條款,適用與否要看個案事實與國稅局認定,不能自己套。

自住 400 萬免稅額:關鍵字是「連續」

個人出售自住房地,課稅所得在 400 萬元以內免稅,超過部分按 10% 優惠稅率課徵。但要適用,三項要件缺一不可:

  • 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、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。

  • 交易前 6 年內,該房地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

  •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。

最常出問題的是第一項的「連續」兩個字。設籍、持有、居住三者都要滿 6 年,而且是連續的;中間把戶籍遷出去一段時間再遷回來,就要重新起算。第二項也很容易踩到——曾經把房子短期出租、或把公司登記在這個地址,都可能讓整個優惠不成立。

第三項則是說這個優惠六年只能用一次。一家人裡由誰用掉,會影響其他人未來六年內的處分。

它是所得稅,不是交易稅

房地合一稅課的是「交易所得」——收入減去成本、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後的餘額,不是成交總價。這代表兩件事:

  • 賣賠了不用繳(但仍應依規定申報)。

  • 單據決定你繳多少。取得成本、仲介費、代書費、契稅、印花稅、裝修改良費用等,能減除的前提是留得下證明。買進的當下就該把單據歸檔,不是要賣的時候才回頭找。這是本文唯一一句實務建議,但它可能是整篇最值錢的一句。

申報期限

房地合一稅採分離課稅、獨立申報,不是併入五月的綜合所得稅一起報。應於房屋、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國稅局申報。這個 30 天很短,交屋前就要先把資料準備好。

個案的稅額試算與適用認定,請以國稅局的答覆為準。本文整理的是法規本文,不能取代稅務諮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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